一.內蒙古吊車出租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并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吊車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吊車機械。
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制定的維護計劃進行日常維護工作。每天上課前,.下班后檢查情況.維護情況.工作內容.施工機械運行維護記錄中應如實填寫交接班情況。
三.新安裝.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機司機班前.班后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查,確認起重機無故障和隱患后方可開始工作。
五.起重機司機和起重指揮員應按照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聯系。在操作過程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當起重作業有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收到指揮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后,必須在行動前鳴響信號。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裝。確認重物牢牢懸掛時,.制動性能好,吊車穩定后繼續起吊。
七.吊裝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拖動吊裝重物。當吊鉤已懸掛但吊裝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吊車移動或旋轉。
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應均勻穩定,避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的危險。放下重物時,不要太快,以免重物突然墜落而損壞。吊裝長度.大重物時應有專人拉繩,防止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起重機工作時,嚴禁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在起重機上停留。
十.吊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應堅持“十不吊”原則:
1.超過起重機械額定負荷不起重;
2.照明不足.指揮信號不明或非指揮員指揮不吊;
3.吊索及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5.歪拉不掛;
6.易燃.易爆危險品.沒有安全作業票.無安全措施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動物不吊;
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鋼絲繩磨損的措施;
9.埋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體不吊裝;
10.野外作業遇到大雪.雷雨.六級以上大風不吊。
起重機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以下技術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2.有載荷時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通過人的上空,吊臂下不得有人;
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吊裝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吊裝能力時,吊裝前應檢查制動器,并使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運;
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7.吊車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電纜、風繩、重物等,與輸電線路的小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輸電線路電壓與輸電線路的小距離V(kV)<11--35≥60小距離(m)1.530.01(V-50)+3;
8.流動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要求平整停機場,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9.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反接制動。
十二.施工過程中,必須先辦理安全作業票,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技術負責人到場指揮:
1.起重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以上;
2.吊裝精密物體或吊裝不易吊裝的大件,內蒙古吊車出租或在復雜場所吊裝大件;
3.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工作;
4.兩臺及兩臺以上吊車吊起同一物體;
5.爆炸品.必須起吊危險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