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蒙古吊車出租范圍,為進一步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系統適用于公司各區域的起重作業。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是本制度的集中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修訂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轄區內起重作業的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吊裝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使其位置發生變化。
4起重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大于100t;
b)二次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小于40t。
55操作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員、起重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0t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雖然吊裝物體不足40件,但吊裝物體不足40件。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度貴,在特殊作業條件下,還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方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報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吊裝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升降和運行同步;每臺起重機的負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操作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安全環保部共同確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資質。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對安全事項進行研究討論,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3.吊裝作業單位相關人員應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確認安裝汽車防火罩。
6.5內蒙古吊車出租公司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檢查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志和障礙物)。警示區和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設置專人監控,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要求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6.6.吊裝作業單位相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6級以上大風時,不得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要求。GB2811-200711-2007。
7.2、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照GB5082年《起重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系信號統一指揮。指揮員按信號指揮,其他人員應明確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過程中,應檢查所有機具和地錨的應力。如果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7.嚴禁使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為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建筑物、構筑物不得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時,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如有故障,應立即向指揮員報告,無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
7.7吊重物到位前,不得解開吊索。
7.8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吊裝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升降和運行同步;每臺起重機承受的地載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規定
8.1根據指揮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無論誰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吊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物時,不得進行吊裝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載或重物質量不明、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連接、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故障、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
8.6.吊裝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具和索具應計算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當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吊裝能力時,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然后平穩吊裝。
8.7重物捆綁、緊固、懸掛不牢固、懸掛不平衡,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時不得吊裝。
8.8不得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規格的索具混合在一起。
8.9吊物捆綁牢固,吊點和吊物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看不清場地,看不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助工具、鋼絲繩、纜風繩、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在起重前停電。
8.停工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吊索吊在空中。
8.13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有載荷時,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滑);不得使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機(如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橋式起重機等)吊裝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定型起重機的操作規范。
99作業完成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放置在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放置在零位置。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在規定的地方,并進行檢查、維護、維護。
9.4對接更換人員,應告知設備異常情況和未消除的故障。
10起重作業安全許可證管理
10.1吊裝質量大于10t重物申請《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管理。內蒙古吊車出租三、二級由安全環保部審批,一級由負責安全生產的公司副總經理審批。
10.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環保部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內容,報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本系統5.4.對于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寫的《作業證》和吊裝方案報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準。
10.3.《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提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員和操作人員在操作前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
10.4.作業應按《作業證》上填寫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環保部。否則,一份罰款將丟失100元。
11考核
11.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處罰責任單位和個人。
11.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12附則
1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1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