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現場存在許多偶然的危險因素,典型的起重傷害事故有:內蒙古履帶吊租賃重物墜落、起重機不穩、傾倒、擠壓、高墜落、觸電等。
1、作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項目部與承包起重單位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明確承擔作業方的安全責任。
2.起重機及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具有技術監督局的合格檢驗報告。
3.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4.項目負責人和吊裝作業負責人對安全事項進行研究討論,確認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5.起重作業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標志。其他人員應明確起重方案和指揮信號。
二、操作前安全檢查。
1.實施吊裝作業的相關人員應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履帶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塔式起重機應用程序可以快速找到一輛汽車,并找到一輛汽車,使您的機器沒有空檔期。確保狀態良好;所有控制器放置在零位。
2.實施吊裝作業的相關人員應檢查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志和障礙物)。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吊裝現場。
3.吊裝作業的相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戶外作業遇大雪、暴雨、大霧、6級以上大風時,不得安排吊裝作業。
1.對于大型、重要物品的吊裝,在相關人員的參與下,由吊裝作業人員提前討論制定作業計劃。
2.防后傾裝置安裝在流動起重機和動臂塔式起重機上(液壓變幅除外)。
3.流動起重機應將支撐地面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降;支腳牢固可靠。
4.吊裝大而重的物體時要加誘導繩,誘導繩的長度要使司索工既能握住繩頭,又能避免吊物正下方。
5.現場人員撤離安全區。
6.電源斷路裝置鎖定或有警示標志。
四、操作規程。
1.吊裝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具和索具應經計算選擇。嚴禁超負荷運行。當吊裝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在平穩吊裝前,應使用低高度和短行程試吊。
2.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期間,檢查所有機具和地錨的應力。如果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再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3.吊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物時,不得進行吊裝操作。
4.嚴禁起吊超載或重物質量不明、埋物;不得起吊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的重物。
5.嚴禁在制動器、安全裝置故障、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起吊。
6.重物捆綁、緊固、懸掛不牢、懸掛不平衡、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懸掛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時,不得吊裝。
7.不允許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允許將不同種類或規格的索具混合在一起。
8.看不清場地,看不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吊裝。
9.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助設備、鋼絲繩、電纜風繩、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如果不能滿足要求,則應在停電后進行起重操作。
10.停工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吊索掛在空中。
11.無論誰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執行。在整個起重操作過程中(特別是當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內蒙古履帶吊租賃起重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