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規定
(一) 移動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二) 上限位裝置
起重機上的一種用來防止吊物或吊鉤提升過高的安全裝置。
(三) 起重指揮人員
能夠辨識吊裝作業危害,并能熟練使用起重機特定手勢信號的人。
(四) 作業區域所在單位
是指具體組織實施吊裝作業的基層站隊。
(五) 作業單位
是指具體實施吊裝作業的承包商或分公司內部維檢修部門。
(六) 作業申請人
是指承擔吊裝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如施工方項目經理、作業單位負責人、現場作業負責人。
(七) 作業批準人
批準人為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授權后仍承擔作業安全的責任。
單位職責:
(一) 負責組織作業單位、相關方及本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JSA),識別危險有害因素,進行風險評價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二) 負責組織本單位吊裝作業方案編制、審查、審批和作業現場核查及吊裝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三) 對吊裝作業許可申報資料及現場情況進行審查。
第八條 單位負責人(批準人)職責:
(一) 參加吊裝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
(二) 負責組織所轄生產區域內吊裝作業許可的現場核查和批準;
(三) 負責安排人員對吊裝作業許可執行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吊裝作業許可證執行過程的現場安全監督。
作業區域所在單位職責:
(一)參與吊裝作業工作前安全風險(JSA),識別危害因素,參加編制安全作業方案;
(二)負責對作業單位申報的作業許可票、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及相關許可作業材料的現場復核;
(三)向作業單位提供吊裝作業安全條件,并進行安全交底,告知作業存在的風險;
(四)審查作業單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和相關方案,監督現場作業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
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作業單位職責:
(一)負責依據建設單位規定、風險評估和控制的需求、本單位資源等,編寫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并進行內部審查;
(二)負責向建設單位提出作業許可申請,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吊裝作業許可執行過程的監護,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當作業現場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現場負責人。
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 作為吊裝作業的現場監護人,負責作業現場監護;
(二) 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三) 指揮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四) 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五) 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六) 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 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 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 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 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 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二) 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三) 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四) 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作業前應該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制造廠家規定的很大負荷能力,以及很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1.新購置的;
2.大修、改造后;
3.移動到另一個現場;
4.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液壓移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機械移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見附件)。
(二)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
1.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
2.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
3.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經常性檢查
(一)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二) 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 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定期性檢查
(一) 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 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
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 對閑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日常性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二) 對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三) 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定期性檢查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移動式起重機的維護
(一) 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動式起重機的安全設施,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其很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二) 每一臺移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三) 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四) 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 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 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 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 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 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 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五) 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六) 凡2米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七) 其他。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等內容。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等;
(二) 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范和很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結果應存檔。
作業前,吊裝作業單位應根據作業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先順序如下:
(一) 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 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 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 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 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 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 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 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 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 較復雜的吊裝作業還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
(三) 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書并嚴格實施;
(四)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 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六) 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 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 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1.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2.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3.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4.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5.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定等。